桃源镇始建于清光绪元年(1875年)。
清代时期,属古劳都。
民国元年(1912年)至1953年,属县第一。
1954年,改属第二。
1957年2月,撤并乡,称桃源乡。
1958年8月,成立桃源公社。
1959年12月,撤销桃源公社,所属生产大队分别并入沙坪公社和龙口公社。
1961年,复置桃源公社。
1983年8月,撤销公社,成立桃源。
1986年,撤建镇(乡),改称桃源镇。
1988年,镇(乡)以下设置管理1999年,撤销管理,成立村民委员会。